长沙商务调查取证:小三在与主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三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涉及婚姻法、财产法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等多个法律领域。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小三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1. 小三的法律地位:小三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并非合法配偶关系,因此不具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小三与已婚人士的关系通常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因此小三通过这种关系取得的财产在法律上难以得到支持。2. 小三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如果小三通过与婚姻中的一方共同经营等合法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贡献,可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一定的权益。例如,小三与婚姻中的一方共同投资经营企业,并在经营过程中付出了劳动或资金,小三可能有权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但这种情况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证据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三、夫妻共同财产被赠与小三的法律后果1. 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婚姻中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无效。小三无法依据该赠与行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2. 原配的追回权:原配有权要求小三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如果小三拒绝返还,原配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讨。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婚姻中的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给过错方。### 四、案例分析在下述案例中,法院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和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支持了原告的请求,确认各占50%份额。这一案例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该财产,均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五、法律建议1. 原配的维权途径:如果发现婚姻中的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要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追回财产。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提供相关证据,如财产购买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赠与行为的发生及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2. 小三的权益主张:如果小三认为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合法贡献,应收集相关证据,如投资协议、经营记录等,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但需注意,这种主张的成立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且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综上所述,小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小三通过合法方式对财产作出了贡献。婚姻中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无效,原配有权追回该财产。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